為進一步改善光污染對環境影響,環境部於113年1月4日修正發布「光污染管理指引」,新增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及生態保育區等之路燈色溫建議不得高於3,000 K,各級道路則不高於3,500 K;另針對大型廣告看板的閃爍現象,建議「閃爍干擾指數」於商業區晚上6時至11時不得小於5,晚上11時之後則以靜態畫面顯示或關閉廣告看板,以保護生態及民眾生活品質。
環境部說明,109年3月19日頒布的光污染管理指引,已訂定最大亮度、最大垂直照度光曝露建議值,並由各部會參考指引納入所轄規範據以管理,目前已有內政部與交通部將指引中之亮度與照度建議值,分別納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交通工程規範及施工說明書」相關規範,從源頭落實光污染來源管理;另有南投縣、苗栗縣及連江縣政府等地方政府,因所在地環境差異,採因地制宜作法,依地方自治精神納入地方自治條例據以管理。
環境部強調,為進一步減輕光污染對環境的影響,該部爰參考美國、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家相關規範,新增生態系統或生物多樣性棲地之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及生態保育區等,路燈色溫建議不得高於3,000 K、其他各級道路建議以3,500 K為原則之規定,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考量,得依權責訂定適用各級道路之色溫,不受前述建議值限制,以兼顧生態保護及道路交通安全。
至於在閃爍部分,針對戶外大型廣告看板之「面光源」因播放內容變化造成的閃爍現象,建議閃爍干擾指數值於商業區晚上6時至11時不得小於5;於晚上11時之後,則建議以靜態畫面顯示或關閉廣告看板。
環境部表示,本次光污染管理指引並新增經濟部、農業部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以擴大跨部會合作。而為廣納各界意見,修正內容曾邀集生態、醫學、公衛、人因及環境等不同領域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召開3場諮詢會議,以及4場次部會與地方政府研商會。未來將聯合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光污染管理工作,有效從源頭落實管理,改善光污染對民眾與環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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