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環保團體針對「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下稱抵換處理原則)修正過程未妥善蒐集環保團體意見,要求廢止抵換處理原則,本部補充說明如下:
民國98年環境部前身環保署配合環評審查需求,研擬訂定之空污抵換處理原則,性質即屬於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須進行預告,後續於111年11月及112年12月兩次修正抵換處理原則期間,為蒐集利害關係方意見,在修正檢討過程皆有召開研商會議聽取各界意見,歷次修正過程均遵循相同之法制作業,刊登行政院公報完成法定發布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屬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自無從撤銷或撤回中斷其效力,故無環保團體所指程序違法之情形。
環境部強調,改善空氣品質為國人共同期待之目標,該部近年亦列為施政重點,於環評審議及後續開發營運期間,開發單位本應分別依環評委員審議要求、承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採行各項防制減量措施,然窮盡相關減量措施,環評個案未來營運時仍會有空污淨排放增量情形,對此,環評委員於歷次大型環評開發案均已額外要求開發單位針對空污增量部分進行抵換,且須提報「空氣污染物抵換量取得計畫」交環境部審查通過後執行,藉以減輕區域環境負荷,此係行之有年的執行措施,對於環境屬正向友善。
針對相關環保團體訴求全面檢討抵換處理原則案,為妥善聽取各界意見,詳細溝通說明抵換處理原則內容,環境部已規劃於113年1月16日起分別於北、中、南三區召開說明會議,廣徵各界意見、滾動檢討抵換處理原則相關內容,使抵換處理原則更加完善,以改善空品為共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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