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以及配合環保許可整合推動,加強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環境部於113年1月11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許可申請、變更或展延審查原則
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審查時,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的義務;核發機關發現核發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許可證(文件)展延,不得任意變更原核准登記事項。
二、配合環保許可整合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前,須先繪製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其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須同時提出。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者,不在此限,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繼續審查。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將使核發機關對許可審查的規範更明確,有助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遲不發證之情事發生,另提醒涉2類以上許可之事業,未來許可申請、變更或展延時須先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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