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4000/12000)
有關環保團體針對「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下稱抵換處理原則)修正過程未妥善蒐集環保團體意見,要求廢止抵換處理原則,本部補充說明如下:
民國98年環境部前身環保署配合環評審查需求,研擬訂定之空污抵換處理原則,性質即屬於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須進行預告,後續於111年11月及112年12月兩次修正抵換處理原則期間,為蒐集利害關係方意見,在修正檢討過程皆有召開研商會議聽取各界意見,歷次修正過程均遵循相同之法制作業,刊登行政院公報完成法定發布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屬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自無從撤銷或撤回中斷其效力,故無環保團體所指程序違法之情形。
使用道具檢舉
博 士 (Goal)
發表回復
Archiver|手機版|廣告|聯絡我們|廣告查詢|廠商合作|伊莉
GMT+8, 2024-11-6 02:39 PM
Powered by Discuz!
© Comsenz Inc.